公证过的遗嘱能否更改?


南阳公证

[日期:2012-6-22 8:26:45] [字体: ]
 
分享到:

    李阿姨咨询:
    我老伴不久前去世了,我们有一儿一女。老伴去世前患重病期间,为避免日后儿女们因为遗产发生纠纷,我就和老伴商量着立了一份遗嘱,做了公证。遗嘱中写明把我们老两口名下的两套房子分给儿子和女儿各一套。可是过后不久,女儿回家就因为一点小事跟我们吵架,闹得很不愉快。老伴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不赡养我,为了保障我的晚年生活,我们又约定将遗嘱中本来给女儿的一套房屋给我,不作为遗产来分割,并做了财产约定公证。老伴去世后,女儿见到了遗嘱和财产约定公证书,认为我们的约定与遗嘱相矛盾,而且给我的房屋未实际过户,是无效的,两套房屋应当按照原来的遗嘱处理。请问我女儿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观点:
    你女儿的说法没有道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与老伴协议约定了一套房产归你所有,并且做了公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该房屋应当归你所有。之所以产生争议,是因为你们在此前已经立了公证遗嘱,现你们双方的约定与原来的遗嘱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就是关键所在。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你们在生前以公证的方式变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并且明确表示不作为遗产分割,因此,你们对该房屋的处分,应当视为对遗嘱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遗嘱的其他部分仍有效,应当履行。
    律师提醒:遗嘱自立遗嘱人去世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对遗嘱中涉及的个人财产予以处分或变更;该处分行为视为对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具有法律效力。
阅读:4069次  

复制 】 【 打印
南阳公证微信
 
提前预约 提前开始 快捷办证 不用等待0377-60556455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