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公证
| [日期:2012-11-25 21: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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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苗木公司(以下称甲方)欲购大规格国槐树,与某山区县林厂(以下称乙方)签订了总价为56万元的《购销合同》,来到县公证处申请公证。 公证员受理本案后,首先要求双方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对双方资信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而双方除了合同外,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公证员要求双方出具《企业法人资格证书》、企业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委托书等相关证件。然后公证处审查了合同,发现合同中没有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栽种方式、树木成活率等条款。 在公证员主持下,双方对合同逐条进行了完善。在此过程中,公证员发现双方在付款方式上分歧很大,甲方要求乙方确保树木规格质量和成活率,否则不付款。而乙方说树木规格质量没问题,甲方必须在树木栽种成活后(一般为一个月)10天内付款,否则不提供树木,担心一旦供了货,甲方不按期付款。 公证员向双方讲解了《提存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提存的好处,建议双方采取提存的方式结算合同金额。由于甲方扩建目前资金困难,在公证员说服下乙方作了让步,由甲方分期付款,向公证处提存,乙方根据提存公证书发货。 对树木规格质量的问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在合同总价中,确定一定金额的质保金。在树木栽种成活后,作为甲方应付的每一笔货款提存到公证处,再付给乙方。于是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条理清晰地列明了分期提存的付款时间、金额及条件,而且逐条商定了违约责任,双方对合同无任何异议。 一个星期后,双方带着有关证明再次来到公证处。公证员审查后,对购销合同进行了公证。按合同的规定,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向公证处提存了第一笔货款32万元,款到公证处提存帐户后,公证处及时出具了第一份提存公证书,并送达乙方。 乙方也在规定时间内发了货。20天后,甲方来到公证处反映乙方栽种的树木有个别死亡问题,想减除部分钱款。公证处立即通知乙方,并做了调解.。乙方在查看树木后答应自行将死亡树木补齐,并再进行半个月的跟踪管理。按合同规定甲方将第二笔货款提存到公证处。45天后,看到成活稳定、长势喜人的成排苗木,双方都非常满意。由于办理了提存公证,双方解除了不必要的猜疑和心病,合同得以顺利的履行。公证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提存款交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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