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办理须知



[日期:2014-8-5 6: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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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办理公证要求
  1、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或分别到场,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
  2、留学人员及两担保人均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3、担保人员应向公证员出示有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请见“担保方式”。)
  
  二、 担保方式
  方式1:担保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信,证明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
  此方式适用于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医院等。
  证明信样本:“XXX为我单位正式职工,有固定职位和稳定收入,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证明信需由人事部门或军队政治部出具并加盖印章。
  方式2:担保人也可以用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担保。
  此方式可通过向我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存折、存单、机动车登记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有担保能力。
  
  三、 担保人的条件
  《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留学人员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留学人员为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的,可以由父母作为担保人。
  两个担保人不能为夫妻关系。
  
  四、 担保数额
  具体数额参见《国家公派留学资助经费平均标准》。
  担保人用个人财产担保时,个人财产价值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存单余额不得少于担保总额的1/2。
  用于担保的存款及个人财产在担保期间内不会被冻结,仍可以自由支配。
  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为3个留学人员担保。
  
  五、 协议书的填写要求
  请事先将协议书第1页及第4页的内容填写完整,其中第4页第八条的两个空格处均请填写“个人资产”。
  特别提示:第5页签字页请不要事先填写,留学人员本人及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均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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