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当事人需要早点拿到公证书的,可以提前与公证员联系,了解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避免去了以后材料没有带齐,也可以根据公证员要求通过网络、手机等渠道先期提供部分材料,公证员提前做好准备并约定办证时间,这样可以在短时间内即拿到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