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他人冒充妻子 办公证独吞房产
| [日期:2012-11-20 7:3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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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为了能够独自卖掉房子,丈夫携带他人冒充其妻子,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卖房公证书;幸好,妻子收到的一条银行还款短信暴露了丈夫的“诡计”……日前,龙湾法院审理了这对夫妻的离婚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企图侵占妻子财产的丈夫少分点共同财产。
市区林某、翁某夫妇,不但本地有房产,而且在外省也购置了住宅和店面,两人有个10岁的儿子。本来,这样的家庭会令人羡慕不已。
离婚是妻子翁某提出的。今年2月,翁某将丈夫林某告上龙湾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甚至发生殴打,3年前她无法忍受搬出住处,两人分居;提起诉讼时,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翁某在起诉书中提到,2009年12月,为了能独自出售两人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江西九江的房屋,林某竟找人冒充她,在江西九江办理委托卖房公证手续,并去当地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幸好被她及时发现并成功阻止。
据查实,2009年12月14日,林某带着一名女子冒充其妻子,来到江西九江一公证处,为林某和翁某共同购置的一套位于江西九江的房屋办理委托卖房公证书。此举骗过了公证人员,他顺利办理了公证书。
想不到,第二天翁某的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该套房子的按揭还贷信息,该套房子剩余的8万多元贷款还款成功,落款为贷款银行名称。
这套房子是翁某与林某于2004年购买的,按揭时间20年,按揭金额为10万元。翁某看完短信后,觉得不对,当晚赶赴江西九江,次日到当地房管局查询,得知房屋档案已被公证处调走。房管部门核实温某身份后,立即阻止了该套房子的交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故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鉴于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找人冒充原告办理房屋出售委托手续意图出卖房屋,其行为已构成《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予少分”。
法院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位于江西九江的店面(价值60多万元)归翁某所有,位于江西九江的住宅(价值46万多元)归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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